哲學隨筆
2006/09/13:呼籲執政當局應公佈往年按省區分定錄取之公務人員名單
中華民國憲法第八十五條規定:「公務人員之選拔,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,
並應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,分區舉行考試。非經考試及格者,不得任用。」此項原則,
舊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三條曾加以具體規定:
一、全國性之公務人員高等考試、普通考試應按省區分定錄取名額。
二、省區錄取定額之標準,為省區人口在三百萬以下者五人,人口超過三百萬者,
每滿一百萬人增加一人,但仍得按考試成績依定額標準比例增減錄取之。
三、對於無人達到錄取標準之省區得降低錄取標準,擇優錄取一人,但降低錄取標準十分
仍無人可資錄取時,任其缺額。
當時社會各界及民意機關時有反應,復興基地應考人近年不分省籍,均受相同教育,
且所處社會環境亦無差異,認為全國性公務人員高普考試,如再按省區分定錄取名額,
對無人達到錄取標準之省區,得降低錄取標準予以錄取,不僅有違考試公平原則,且易造成
省籍歧視,認應修法,迅謀改善此一不合理現象。
直到李前總統提出憲法增修條文第十四條第三項「憲法第八十五條有關按省區分別規定
名額,分區舉行考試之規定,停止適用」之規定,刪除按省區分定錄取名額之相關條文,
該法並於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修正公布。自此,有關按省區分定錄取名額正式走入歷史。
按憲法第八十五條之精神,應是如現今台灣地區舉辦之基層特考分區錄取,也就是說
報考那一個地區,錄取後就分發至那一個地區服務,並不是各省區人員有保障名額,甚至
可降低錄取標準十分,實在是譁天下之譏。如此造成「劣幣驅逐良幣」及不公不義之事竟行之
數十年,在此呼籲執政當局應統計並公佈按省區分定錄取之公務人員名單,以積極展開清算過去
歷史的工作,否則難以弭平當年高分卻名落孫山之應考人員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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