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國民法第66條規定:稱不動產者,謂土地及其定著物。不動產之出產物,尚未分離者,為該不動產之部分。
所謂投資,係犧牲目前使用某種資產之偏好以換取未來某種資產的擁有,故投資者期望獲得某種利益,以報償先前投入資產之犧牲,此種利益,即為投資報酬。
益本比是求取總效益現值與總成本現值的比值。投資者應選擇本益比大於一的個案,此時表示該案的總效益大於總成本。理論上益本比愈大,則該案愈有投資的價值。